时间:2019-03-14 16:45:09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2018年多款APP涉嫌金融犯罪,频频爆雷。其中有一款叫做“健康猫”的APP,笔者有幸参与其中,了解到一些相关知识,在此跟大家做一分享。
“健康猫”平台,隶属于广州大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上线,官方宣传以“科技共享的商业模式”支持退役运动员和高校体育毕业生创新创业,趁着o2o的风口快速成长起来。在成立初期,主要以健身行业私教O2O教学服务起家(早期发展模式与滴滴有些相似)。
所谓私教o2o教学服务,即通过平台将一个个专业体育人士与一群想要健身的客户实现对接。专业体育人士凭借相关的体育证书注册私教,在健康猫上开课,而注册学员则能够自行选择课程付费学习。
“健康猫”成立初期,正常的成单模式如下图:
其模式与打车软件相似,私教用户设立课程后,普通用户就在APP上选课,私教用户接单后对普通用户进行授课,普通用户付费评价后,金额和相关补贴就会进入私教用户在平台里面的“钱包”,根据正常流程,私教用户可以按照周期,在“健康猫”钱包中将授课金及补贴分别转入个人银行卡内。
“健康猫”平台为了吸引客户,鼓励私教大量开单,开单越多,得到的补贴越多,这种补贴政策,让私教约课服务逐渐异化。
越来越多的私教开始发现他们可以自己通过注册学员账号下假单完成交易,通过自己垫付课时费来获取补贴,为了获取更高的回报,有些人开始将自己的积蓄,甚至从各种渠道借来的资金投入到“健康猫”平台里面。
然而从今年5月份开始,私教们发现“健康猫”突然无法提现,紧接着,“健康猫”平台发出封盘公告,以“提现系统出现问题”为由,禁止教练提现补贴和课时费,将私教们疯狂砸钱刷单买来的课时,全部冻结在平台里。根据官方数据显示,“健康猫”平台如今约有25万名私教,除了退役运动员和体院老师,大部分都是体育系的在校大学生,人均损失数十万之多。
8月起,部分“健康猫”私教相继向广州警方报案,认为大象公司存在诈骗行为。随着报案人数逐渐增多,广州市公安局于昨日(27日)正式依法对广州大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立案侦查,涉嫌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广州警方于昨日正式对该起案件立案侦查,虽然通报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但从目前多方散步的消息来看,不排除检察机关会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的可能。了解过刑法的朋友都知道,罪名一旦转变为“集资诈骗”,问题就大了。毕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才十年,而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接下来,笔者结合自身参与过的两起同类案件跟大家一起分享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先来看一下我国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列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类目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列在金融诈骗罪类目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一定相似性,都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都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是否想将集资款据为己有。集资诈骗罪就是行为人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准备按照事先承诺还本付息,并不想将集资款吞掉。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决定触犯何种罪名的关键因素。这两种罪名采取的行为模式相似,并且后期都有可能出现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情形,此时应当由公安部门介入调查,调查涉案的个人或单位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筹集的资金用途以及去向,最后能否实际归还,并且是否打算归还,综合分析行为人究竟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外,如果集资目的不是为了生产经营,从一开始就准备用来个人挥霍或者个人其他用处,往往会以集资诈骗罪论处。在造成后果方面,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会大一些。
笔者将接触过的两起比较典型的类似案件分享给大家,帮助大家理解两者的区别,其一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陈某集资诈骗案。2011年,陈某伙同同案人汪某在明知无法保证还本并支付高额利润的情况下,假借美国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某(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名义,虚构公司的业绩、实力以及可以投资认购股权等事实,以承诺获得高额利润回报、配送原始股为诱饵吸引被害人投资入股。后据查明,被害人的部分投资款直接转入陈某等人个人账户,这些账户里的钱随即被陈某等人取出用于个人消费。被害人的款项并没有用于所谓的投资运作,也不可能靠正常经营来获取利润,更谈不上向被害人支付高额利息。据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
另一案件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5年,被告人温某某经上海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佛山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同意,租赁广州市增城区某公寓设立经营部,由温某某担任部门负责人,为某国际控股集团旗下的金易融网络科技公司“E租宝”平台提供推广服务,通过组建团队等方式招揽业务员,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通过电话、宣传手册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E租宝”产品,大肆吸收存款。“e租宝”平台于2015年12月8日被公安查封,温某某作为直接负责人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温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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