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25 20:15:25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再3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明,男,汉族,195X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廖某女,女,汉族,195X年5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上列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运,广东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明,男,汉族,198X年5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振科,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杨某宁,男,汉族,196X年7月2日出生,住海南省儋州市。
再审申请人黄某明、廖某女因与被申请人李X明以及一审第三人杨某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21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粤民申629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收到黄某明、廖某女邮寄的《撤诉申请书》,黄某明、廖某女称其与李某明已达成案外和解,相应纠纷已得到解决,再继续本案诉讼已无必要,故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并终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明、廖某女自愿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明、廖某女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邵静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彭思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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