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咨询,请帮帮忙。

本人是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发生交通事故的.当时我方骑的自行车跟大巴发生相撞.当晚交警让我们第二天双方到交警大队处理。但是第二天我们因办理医院的事没有时间去。当时我们就问交警可不可以以后再约时间,他们交警说可以的,让我们等他的电话再约。但是他们交警当时没有说明需要尽快办理。现在他们十多天也没有给我们电话,现在就说已经判好了。交警在没有双方到场协商的情况下就判了责任,他们只是事故后第三天跟病人作了口工记录.之后就说我方要负四成的责任,能这样吗,现在是判了下来,但是我方还没有签字确认.现在故事发生都有半个月了.交警这样对吗,他们说这是新的规定,就算没有双方在,由他们交警就可以定了。那样如果我们不签字确认,交警那边是不是就不可以结案了。如果我们要求再判有什么程序?要到什么部办理?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2-28-状态:未解决]
卢愿光律师的解答:

如果你对区交警大队作出《认定书》不服,可在收到后10内向上一级交警部申请复议,请求重新认定。复议后作出的认定为终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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