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必要性的一点常识

时间:2008-10-10 08:25:40  作者:刘传仓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行为。

那么是不是所有事项都需要公证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实践中需要办理公证的事项有,申请人为出国留学、谋职、申请子女助学金等,一般情况下需要办理学历公证书;申请人在涉外的民事活动中,为主张权利、放弃权利或承担义务而发表声明,一般要求办理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前往国外定居、求学、谋职、办理退职、领取子女补助金或继承遗产一般要求办理出生公证;当事人委托境外代理人,对方所在国的法律可能要求授权书需要进行公证;有些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准入制度中也有公证的要求。

其他的一般没有强制性要求,是否办理公证手续,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实践中,除了前述提到的必须办理公证的事项外,还有一些情况,考虑到对当事人自己利益的保护,最好办理公证。

关于赠与合同,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又同时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非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不能撤销赠与。所以,对于赠与合同,受赠人为了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要求将赠与合同予以公证。

遗嘱继承也是生活中经常涉及的一个问题,继承法认可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几种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的是公证遗嘱,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只有在后的公证遗嘱可以变更在先的公证遗嘱。了解了这些知识,就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遗嘱公证了。

也有一些人,缺乏诚信,缺失了做人起码的道德,经过平等协商签订了协议,其后却主张是在受了暴力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与这样的人打交道,不妨到到公证部门做个公证,以避免对方日后信口雌黄。

与一些老年人签订协议,如果该协议不利于其子女或其他家属,他们也可能会主张老人在签署协议时意识混沌、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进而主张该协议无效。所以,当需要与一些老年人签订协议时,不妨也到到公证部门做个公证,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公证部门在作这类公证时,会要求提供一些关于老年人神志清醒的医学证明,并会采取录像之类的措施,以证明老年人在签署协议时意识清醒、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收到任何胁迫,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行为,这就极大地保证了协议的效力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协议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在必须公证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选择,但是,了解了这些知识,在不是必须进行公证的情形下,便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将相关事项进行公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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