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贪污、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时间:2019-08-19 10:58:4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崔某某贪污、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崔某某犯贪污、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辩护情况:律师事务所接受崔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刘传仓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与诉讼。刘传仓律师针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了无罪辩护,对受贿罪中最大的一笔犯罪事实作了无罪辩护。

为保险起见,针对三个罪名作了自首、在提起公诉之前退赃、受贿罪中最大的一笔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等法定情节的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以及初犯、悔罪表现突出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罪轻辩护。

     

裁判结果:崔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公诉机关在判决之前撤回了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的指控。)

 

执业机构: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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