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我是教师。合同2013年7月到期,想提前一年(2012年7月)解除合同。我需要赔付吗?学校让我交付违约金。6000x12个月。还说提出一次申请被驳回,半年后再申请解除合同。我该怎么办?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2-05-25-状态:未解决]
袁丽萍律师的解答:

如果你是在编教师,与学校之间应属于聘用合同关系,根据人事部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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