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司考”有悖社会公正 -华商网

时间:2011-12-01 17:45:51    文章分类:法律广角

“内部司考”有悖社会公正

在暗地里运行了2年之后,“内部司法考试”终于被曝光。据媒体报道,“内部司考”最早见诸2008年年底有关部门出台的一份文件,前两年仅在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试点,今年则扩大到28个省自治区(除京沪渝三直辖市之外)的贫困县。

  之所以称作“内部司考”,是因为在这一潜规则内,具备考试资格的均为司法机关编制人员,民间考生被排除在外。“内部司考”的考题,比统一司法考试简单,报名后多数都能考过。他们所获得的司法证书,除“仅限本州(市)范围内使用外”,与正式司法考试证书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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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的确很让人无语,在专司法律的国家机关内部(一个最该守法的部门),却做着见不得光的违法事情。对此的辩解称,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及各地贫困县,很难吸收到符合条件的司法从业人员,故不得不放低门槛。尤其是,很多此前就进入司法队伍的执法者,需要“漂白”。然而,这样的解释很难服众。

  其实,我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已经对司法人员任职的学历资格有特殊照顾: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同时,我国在司法考试实践中,还对部分地区实行放宽分数线的C证政策。亦即,困难地区参加司法考试者,可享有两项优惠:降低学历门槛和分数线。

  降低学历和C证政策,此前并未引发大的反弹,因为中国的确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西部贫困地区,能够符合标准的人才相对过少,如果不做变通,会导致法律人才青黄不接,影响正常办案。而降低学历和C证政策,在实施地区对每一个人都平等适用,非针对特定职业群体。这和“内部司考”有着本质区别。

  除了图利特定职业群体、有违公平原则外,“内部司考”还面临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违法。我国2001年修正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也就是,在2001年之后,所有新任法官、检察官都需经过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而从报道可知,“内部司考”则允许2007年以前从事司法业务工作者参加,以此绕过统一司考。

  西部贫困县在吸纳人才上相对弱势,这的确是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但解决之道,必须遵循守法与公平原则,不能在司法人员内部搞特殊政策。距离《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订,已有10年时间,这个过渡期足够长,如果原有司法人员在降低学历和C证政策下,仍无法取得司法执业资格,那只能说明,他的确不适合从事司法工作,需调离岗位。司法机关需要通过公平考试,吸纳新鲜血液进入。我不认为,以司法机关的吸引力,贫困地区没有足够多勤奋而聪颖的年轻人可以通过统一司法考试。

  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对法律专业的要求应该最高。“内部司考”却在提供“劣币驱逐良币”的舞台,无疑是在败坏社会公正的源头。(韩福东知名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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