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法院何种情况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时间:2012-04-18 17:23:51    文章分类:普法园地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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