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05 16:33:42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加盟商另起炉灶以字号对抗盟主商标被判侵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加盟商另起炉灶,在盟主注册商标上加“后缀”注册为企业名称
,并突出使用企业字号的商标纠纷案。11月30日,该院判决曾经是加盟商的一方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含有盟主商标内容的的企业名称、字号,并赔偿盟主经济损失。
原告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百圆)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以裤装销售为主的大型特许经营连锁企业。该公司于2000年起陆续注册了“百园”、“百圆”和“百圆城及图”等若干商标。
被告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百圆城)于2001年9月30日登记成立,副总经理张晓敏曾是山西百圆的加盟商,非常了解山西百圆的经营状况。北京百圆城设立后也以裤装生产销售为主,并开展连锁经营业务。
2005年,山西百圆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百圆城告到法院。诉北京百圆城恶意模仿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百圆城”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称被告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百圆城”商业标识、自行授权其加盟商在连锁店店面牌匾上突出使用“百圆城”商业标识,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辩称其“百圆城”作为字号是合法登记使用,在企业网站上及加盟商在店面牌匾上简化使用“百圆城”字号,均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拥有的涉案商标作为组合商标,其中的文字部分“百园”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被告的企业字号“百圆城”与“百园”相比,虽然多一个“城”字,但该汉字属于通常含义的文字,并未使百圆城公司字号的主体含义发生明显变化,其整体显著识别部分仍然是“百圆”,与“百园”读音完全相同、文字近似。因此,认定“百圆城”与“百园”商标近似。同时,由于“百园”商标通过原告的持续使用和长期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加之被告成立时间晚于原告商标的注册时间,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兄弟(公司副总经理)曾经是原告加盟商等因素,认定被告百圆城公司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注册,具有主观恶意。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