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07 13:43:17 文章分类:地方法规
陕西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5]345号
各地、市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处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一些企业和部门的反映,原陕劳险发[1990]138号规定的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处理好企业职工的丧事,经研究决定,现对丧葬费标准予以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死亡后发给丧葬费1500元,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死者亲属,超支部分由亲属自理。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