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08 17:34:09 文章分类:法律广角
2008年1月3日,范先生在市区繁华地带看中了一套正在建设中的门面房,并与该门面房的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注明范先生购买的门面房面积为165.92平方米,单价6750元,房款总价为111.996万元。随后,范先生在一个月内分两次付清了房款。
2009年初,约定的交房时间到了,可开发商迟迟没有交房,范先生去自己购买的门面房那里看了看,感到非常吃惊,开发商私自将房屋加深,跨度由原来的12米增加到了18米,致使房屋面积增大了55.3平方米。交房时,开发商要求范先生补交房屋多出部分的房款,范先生却认为,房屋面积增加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范围,便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范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是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擅自增大房屋面积,是对合同内容的擅自变更,范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应予以准许。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解除双方合同,退还范先生的全部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