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黑律师”坑蒙你
时间:2010-01-20 17:47:5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些“能人”凭借有点法律知识和人际关系,便冠上“律师”头衔,招揽代理诉讼业务,诈骗钱财;一些基层法律工作者为博取当事人信任,自诩为“律师”;为争取更多案源,牟取更高代理费,一些“黑心律师”不惜哄骗当事人……这些假律师、黑律师虽然不是法律服务市场的主流,但是他们的不良行径还是给法律服务市场造成了干扰和破坏,损害当事人利益,破坏律师行业的形象,助长司法腐败。
一些法律工作者以律师自居
前不久,离休干部毛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称自己本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儿子与别人的一宗债务纠纷,没想到竟被“黑心律师”陆某骗去代理费。记者根据他提供的线索,到陆某就职的南宁市城北区某法律事务中心采访。经以解,陆某确实存在私自收费的违规行为,而且其并非律师,只是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而毛先生也是到此时才知道该“律师”的真实身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层法律工作者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中不能冒用律师名义。虽然,陆某没有主动明确地打出“律师”名义,但是在当事人毛先生多次口头甚至书面称呼他为“律师”时,他都没有劝止并表明真实身份,有误导之嫌。据了解,一些基层法律工作者为博取当事人的信任,或自称律师,或不自觉地在当事人面前把自己定位为律师,这种现象在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存在竞争的城市更为突出。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去年他就接到10起法律工作者冒充律师执业者的投诉。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都是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但前者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执业起点、执业要求相对较高。而且基层法律工作者不能代理刑事案件。
有点法律知识就自称律师代理案件
社会上有一些“能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甚至连法律工作者都不是,仅凭一些人际关系和略为知晓法律知识,就到处吹嘘自己的“能耐”,以“律师”自居,并印制律师名片招揽代理诉讼业务。他们在当事人面前炫耀自己的人际关系,声称只要让其代理,官司就保证能赢。这些假律师绝大多数没有办公场所,即使有,也不敢公开挂牌。这些人代理了诉讼业务后,在法院出庭时却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进行辩护。按照我国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只有律师才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而民事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法院许可的公民,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只是临时性的,且不得收取代理费用的个人性活动,不是专门的职业性活动。而“假律师”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做辩护人,却又蒙骗当事人以律师的身份收取代理费。更重要的是,由于他们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而使该赢的官司输了或是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违规收费,办案费用藏猫腻
律师队伍中也存在着害群之马,违规收费,为争取案源许下虚假承诺,利用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不足蒙骗当事人来赚取更大经济利益甚至妨碍司法公正等,这些黑律师严重损害律师队伍的诚信度、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记者从广西律师协会了解到,去年,该协会共受理对律师投诉84宗,其中被投诉律师涉嫌违规违纪收费的居多,有44宗,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2%。被投诉的违规收费行为包括:收费不开票、发票数据与实际收取费用不符、律师私自收费、收费不办事等。
市民王女士托熟人找到律师张某为其代理离婚案,离婚争议财产约50000元。张某称要收取3000元的律师服务费,因为是熟人介绍的律师,王女士便放心地签了代理合同,并支付了3000元。张某以省去王女士麻烦为由,称他可以帮她拿钱去交。张某交钱后却只拿回了一张2250元的发票。王女士带着疑问回家仔细核对了发票和合同,发现合同中只注明基本手续费500元,按有关标准计算出的代理费为1750元。另外的750元是什么费用,为什么不开发票?张某解释为,此乃预收办案费用,票据到结案后再给。碍着熟人的面子,王女士不好再计较,她也觉得找人办事总要花点钱的。而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由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即使是办案费用也要由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收取,并开具有效凭证,结案后由律师事务所凭办案实际支出费用的票据与当事人结算。一些不良律师往往利用私自收取办案费来打马虎眼,或者分多次以不同借口向当事人索取,或者将其他非办案支出费用的票据混在其中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