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同性恋导致离婚,丈夫可否提出损害赔偿?
时间:2010-02-04 14:35:48 文章分类:法律广角
我与催某结婚3年.无生育。婚前我只知道她有个多年之交的女友,妻子常叫女友梅姐,两人关系不一般,一个口袋用钱,亲如同胞姐妹。婚后,妻子与梅蛆关系不减当年,同她女友在一起的时问远远超过和我这个当丈夫的时间。新婚之夜,我就觉得不对劲,妻子无激情举动,对我念叨着她的梅姐,睡梦中有时也会喊叫“梅姐.我要、我要…”等乱七八糟的话。蜜月刚过.妻子隔三差五往梅姐住处跑,一住就是十几天。作为初婚的我实在受不了,多次向她提出抗议.她仍是我行我素。于是我将怒火转向她的那个梅蛆,阻止梅姐与我妻子来往,但还是不见效。后来,经别人指点,我才知道,她俩原是一对同性恋者。在结婚前她和女友就有那种关系,已到了难舍难分的地步。现在我要离婚,她很直爽,说随时去办手续,而我觉得很高囊,太亏了!婚姻的不幸,完全是妻子的过错造成的.就这样轻易地离了,不是太便宜了她吗?再说,今后我找对象还要蒙受再婚者的难处。为了得到心理平衡.我要求损害赔偿。
甫先生:所谓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严重违反夫妻义务,致使另一方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5种情形。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此解释明确规定了一方与他人同居,‘‘他人’,是指婚外异性,显然同性恋不在其中。因此,你以妻子同性恋导致离婚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于法无据,将得不到法院支持。为了自己能够得到心理平衡,唯一的办法是私下里同你妻子好好协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毕竟导致离婚的原因是她同性恋所为,从道义方面来讲,她应负有一定的责任。至于她能否在经济上自愿补偿给你或在财产分割上给你点弥补,以示在精神上给你点慰藉,就看你与她协商的结果了。如果你自己不能和她谈判,可以委托律师进行非诉讼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