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后双方承租公房的处理原则

时间:2010-02-04 14:57:15    文章分类:法律广角

离婚后,双方承租的公房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对丧失公有住房承租权而暂时无法解决居住困难的,可在原公有居住房暂住,暂住不得超过两年,并向承租方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如水、电、气)费用。

执业机构:陕西西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陕西 西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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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金融证券 银行保险 国际贸易 涉外仲裁 常年顾问 招商引资 外商投资 股份转让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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