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文共欣赏】陕西律协文件--律师事务所分配管理办法

时间:2011-06-21 23:37:1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2011年3月9日陕西省律师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制度,更好地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等相关行业规范及本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所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公平合理、注重效率、促进发展的原则,确定收入分配方案。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实行提成制的,其提成比例不得超过律师业务收入(营业税前)的60%。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对业务创收高、贡献大的律师,经所务会议或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本人业务收入(营业税前)的5%。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后,其资金应当用于下列开支: (一) 支付税费和律师团体会员会费; (二)支付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费用; (三)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政人员、辅助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四) 支付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律师培训、业务开拓、宣传推广、资产购置等项费用; (五)建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和律师培训等项基金; (六)支付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合理开支。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设定各项基金比例,以保障和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律师、行政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项保险。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用的行政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工资和福利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代扣代缴律师、行政人员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确定的收入分配制度,必须报当地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本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提留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处分: (一)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 (二) 实行律师个人每年固定缴纳一定费用,其余归己的; (三) 未设或未按规定比例提取基金的; (四) 未按规定设立账目和配备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混乱的。 第十四条 实行其他分配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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