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官哥哥将受贿钱财转给弟弟双双获刑

时间:2008-12-13 22:51:25  作者:薛荣民  文章分类:

   当官的哥哥为帮弟弟“脱贫致富”,利用职权让行贿人将23万余元“好处费”送给弟弟。结果,哥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弟弟也因是受贿“特定关系人”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12月3日,已经在监狱服刑改造的浙江省新昌县水利水电局原局长王美忠大叹:没想到好心办坏事,悔不该当初啊!

  今年40岁的王维忠是王美忠的亲弟弟,患有严重疾病,家境十分困难。为帮助弟弟摆脱困境,1999年,时任某高速公路新昌段指挥部副总指挥的王美忠利用职权,帮助新昌县一建筑公司董事长陈国君承接了近1000万元的路面工程。王美忠与陈国君约定由其弟王维忠拿走工程款2%的“好处费”。为避人耳目,王美忠让弟弟到陈国君处做工程。2000年,王维忠从陈国君公司收受了17万余元“好处费”。

  2002年下半年,应陈国君的要求,王美忠利用担任新昌县七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七星新区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出面帮陈国君“打招呼”分包到七星大桥及七星路的绿化工程,同时要求陈国君继续“关照”弟弟。在工程完工后,王维忠以花木款的名义,分两次从陈国君手里收取“好处费”6万元。

  有了哥哥的帮助,王维忠走上了“脱贫致富”之路。不料,今年上半年,王美忠兄弟俩双双被绍兴市检察院以受贿罪立案侦查。此案由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美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与王维忠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23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王维忠系非国家工作人员,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法院据此于近日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王美忠兄弟俩没有上诉。

  检察官说法

  此案是“两高”对办理受贿案件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后绍兴市宣判的首个案例,也是典型的“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此案中,王维忠显然是“特定关系人”。

二○○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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