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合同问题

原劳动合同甲方为:A,注册地点是广州W区;合同期限从08年9月1日到11年8月31日;我为乙方;工作地点写着广州市W区;现在是我们公司在广州C区新开了个公司,叫B;公司计划从广州W区搬到广州C区;如果合同到期,新合同的甲方为B,合同到期,我不签署合同,能否获得法律支持的经济补偿金?

注:A的名称与B不同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7-07-状态:未解决]
程建锋律师的解答:

你可以要求和A签订,如果不签订,单位就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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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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