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赔偿与精神损失费赔偿

一女人在怀孕时就说孩子是我的,并于2006年10月27日生下一女,此后一直要求本人支付抚养费,本人也经常地支付,都是现金形式{并无收据等},后来也帮她办理了孩子的入户(本人支付了6.5万元,但只有一张办理户口的收款收据),期间女方经常要求本人无偿地帮女方做很多工作上的事情。

且女方长期骚扰本人家庭,造成本人家庭关系非常恶劣,同时对本人的工作影响极大。

2011年1月,女方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为由,将本人告上法庭。

经中院终审,认定孩子与本人无关(DNA亲子鉴定)请问,我可以主张得到什么赔偿???是否可以申请精神损失赔偿?

本人没有与女方同居,支付的抚养费也只是现金形式,怎么举证?办理户口时,只有一张户主的收款收据,有没有法律效力?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2-02-21-状态:未解决]
程建锋律师的解答:

你可以要求返还你的支出,但举证是个问题,小孩户主的收款收据,可以作为证据之一.精神损失估计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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