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

7月13日我收到这么一份通知书:你于我司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08月14日到期。根据市政规划,开发区管委会要求我司拆迁。同时劳动部门也要求我司对员工进行逐步分流。由于公司目前订单量不足,今通知你即日起不需要到公司上班,直到合同期满。请于2010年08月14日到公司办理合同到期终止手续。公司有一份开发区的拆迁通知书但是没有具体时间,听老板说要到明年9月份拆迁。公司的这个做法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吗?如果是违法补偿金怎么算?我是2000年2月26日到职的。谢谢 急
补充提问:
公司在7月6日发了一张合同到期征询表,我在上面写了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说愿意协商解决的话就按一年一个月赔偿,我认为公司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因为我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了,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应该是双倍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用工之日起算,我应该是21个月。不知我的观点对不对 谢谢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0-08-14-状态:已解决]
程建锋律师的解答:

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表示不再续签,应该给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你在深圳,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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