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相关规定

我与2006,6之2008,2应聘某物业公司,辞职后老板多次邀请我回来,于是2008,4,15至2009,3我又干了一年多,这两次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实施条例第2章,第6,7条规定应该给经济补偿,但是我拿不准,这两个时间段是不是都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裁决,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恳请律师给与帮助,谢谢!
咨询者: 河南  [咨询时间:2010-08-23-状态:已解决]
程建锋律师的解答:

你只能要求后时间段的经济补偿金,在深圳法院一般会支持你最高11个月工资,你可以申请仲裁,依据新的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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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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