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利害关系,和是否有起诉的主体资格?
我买的手机卡被运营商关停了部分功能,我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功能。
这张卡在买的时候,登记的信息是由代理商随意填写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运营商的抗辩说我不是手机的机主,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
我有手机卡的缴费发票,通信详单,卡托等。
请问我的缴费发票能否说明,他同意收了我的钱为我提供服务,我已与运营商达成了协议,继而与运营商有利害关系,具备起诉资格呢?
补充提问:
请问,如果我能证明手机卡上的登记的信息是假的,那么我会有起诉资格吗?谢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5-11-状态:未解决]
韩冰律师的解答:
律师助理贾尧为您解答:
您好,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您不是适格的被告。建议协商解决,既然达成了协议就按照协议来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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