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是不是要为本人缴纳社保及基本工资
2010年9月因家中有事,并向单位领导请长期事假,15天后单位人事部给我通知,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我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当时的领导认定我是旷工不是请假,后来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判决结果认定我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我找到单位他们让我当 清洁工,(本人原职务是:车间主任);请问我该怎么办,他们给我降薪降职,是不是合理,如果我申请辞职,我能得到什么,在2010年1月当时我属于在职期间 单位就停止为我缴纳社保了,如果我辞职 他们有义务为我补缴社保吗?补缴到什么时间的,在2010年9月至今 劳动局判决我们一直存在劳动关系,他们是不是有义务为我发放生活费,发放的金额是多少; 谢谢回答
补充提问:
我是在2010年8月11日续签的合同,合同属于无期限合同,请问:这样我会受到什么样的补偿,我原来的基本工资是1800元,每个月的平均工资在3000元左右,公司那边让我申请辞职,我需要和他们提什么条件?我没什么有效的证据,只有一份合同 和2006年公司办的银行卡能证明我的入职时间,在这样情形下,我如果再次申请仲裁,我获胜的几率有多大,得到的补偿会有多少,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5-23-状态:未解决]
韩冰律师的解答:
律师助理贾尧为您解答:
您好,依据您的陈述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单位应当继续为您按照原工作岗位的工资待遇发给您,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为您补社保,补到劳动合同终止前。期间注意搜集和保存与此事相关的证明材料,因为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诉求。为全面解答相关的法律问题,需了解事情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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