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公司无故解除合同,该补偿吗?

已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现在离试用期结束还有2天,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理由就是不适合岗位,合同上写着试用期内公司认为不适合岗位而解除合同,不需补偿,请问这个规定合法吗?公司该对我进行补偿吗?如果补偿该补多少?
如果公司拒不补偿,我该如何解决?投诉还是法院上告?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3-23-状态:未解决]
韩冰律师的解答:

律师助理贾尧为您解答:
您好,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是不是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建议先和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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