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
您好!我是一名房地产销售人员,在北京的一家代理行工作,2011年1月20日-2011年2月28日公司派了我们一行4人到海南某项目做支援,口头约定支援期间除工资外补助5000元钱,但当地公司只给我们每月4天休息,而且在春节期间我们也没有休息,期间我们请过事假与病假,一共支援39天我请过一天病假,一天迟到,一天旷工,正常休2天,其余休息我们跟当地公司协调算作春节期间的补休,但当地公司不同意,现在又让我们签她们做的考勤表,不签就不给我们钱。根据此种情况我想问:1、我们能否签此表 2、我们要求补春节休息是否正确3、如果给我们3薪应该按基本工资工资计算,还是把这五千元补助也算进去4、我们可以在北京申请仲裁吗?如果我们要申请仲裁应该以什么要素来阐述此事,薪资应该怎么计算?如果我们跟公司谈判应该以什么为重点谈?请您在百忙当中抽出点时间帮帮我们,感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4-07-状态:未解决]
韩冰律师的解答:
律师助理贾尧为您解答:
您好,如果考勤表没有反映你们的真实情况,你们可以拒绝签此表,同时您也必须有相关的证明材料。春节没有休息可以要求支付3倍的工资,五千元补助是特殊情况下的补助,不属于常态工资待遇,所以,不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可以先和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北京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和公司协商时应以工资的支付、考勤和补助等问题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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