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产权,但是居住权暂时判给别人,现阶段可以卖房吗

双方离婚后法院判决房屋产权规女方所有,但婆婆可以居住到明年2月份,在婆婆居住期间,业主可以卖房吗?
如果卖房时和买房人自行约定2010年5月份过户,但是2011年2月份以后才可以入住,这在法律上可以这么操作吗?
另外,如果2011年2月份和婆婆联系不上,新业主可以自行撬开房门,处理屋内遗留物品吗?
新业主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法院同上家业主的裁决,是否还需要和婆婆签定新的协议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4-19-状态:未解决]
韩冰律师的解答:

律师助理贾尧为您解答:
您好,1、业主可以卖房,但必须保证居住权人的居住权。
2、买卖协议双方可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可以的。
3、如果联系不上,屋内的物品不能自行处理,如果非得撬门,应找公证部门一同,将屋内的所有物品进行公证登记并提存。
4、新业只需履行双方的买卖协议,无需履行法院的裁决。法院的裁决只约束裁决的当事人,需重新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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