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任意罚款并俱绝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
我是在天津的一家的私企上班,2009年9月27日入职,11月11日离职。公司未签署任何合同和协议,没有保险,单休,在发放10月份工资时拒绝支付十一期间4天法定节假日工资。
并且,在11月11日和11月12日,以客户资料不明为理由扣50元,以为同事打卡为由扣270元,以上罚款未在公司守则中注明,完全为老板私自定制。
我现在手里没有任何可以证明的材料,想问一下各位律师,在此情况下,可以申请仲裁吗?会胜诉吗?
补充提问:
谢谢魏律师的解答,我还有个问题,我9月底入职,公司规定3个月的试用期,到离职并未转正。公司10月份工资20号才会发放,老板在做工资表时并未计入十一法定节假日工资,罚款也是他单方面写了罚款单。老板说关于工资发放和罚款按公司规章办事,入职时曾要我们签字,但相关条例规定的很模糊,是否就具有法律效力呢?
我十月初就提出辞职,老板留下我做交接,曾经来过2个人都走了,最后一天让我交接还罚款,并且在职期间,多次言语辱骂,不知法律是否有相关的保护规定?
公司曾经转账发放9月4天的工资,可不可以当做在哪公司工作过的证明?
期待您的解答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09-11-12-状态:已解决]
苏村野律师的解答:
你好!S律师解答如下:你的情况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会得到支持。从下面几点入手:1、即使是试用期,单位亦应当签订合同并为员工交纳社保,这亦是单位的社会责任;2、公司在法定节假日未予安排员工休假应支付的加班费,你可以计算后主张;3、公司的规章制度需经法定程序,并对你培训,你知晓(公司应举证),否则,对你的处罚因没有依据,你可主张补发扣发的工资;4、你只需证明你与公司的无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存在就可以,工资卡,工作服等都可作为证据,其他主张计算出来举证责任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