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停薪留职问题咨询
你好,我是一名在交通局基层交管站工作干部,于1994年中专毕业分配工作的,有人事报到证的正式国家干部。2005-2006年6月我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但只是和单位签的,无人事劳动部门备案,期间单位每月还发放300元的工资(打到工资存折上),但每年向人事股交了700元的个人部分社保险金,于2006年8月正式回来上班。2009年9月有上级文件规定2006年1月前在编在职国家干部可登记考试过渡公务员,我已通过资格审核并考试通过,现处于登记阶段,但有向人事局投诉我曾在06年1月前办理过停薪留职,不是在职在编人员。我查过1983年劳动人事部文件,停薪留职合同是要劳动部门备案的,我是正式国家干部不属劳动部门管理,是人事部门分配的学生,并且广东省劳动厅在2000年有发文不准再实行停薪留职手续。想请问律师我当初签的停薪留职合同是否有效,对我登记过渡影响吗?十分焦虑,急求答案,万分感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09-11-14-状态:已解决]
苏村野律师的解答:
你好!S律师解答如下:1、你的关系归人事部门管理,因此,劳动部门的规章不适用于你,你的停薪留职是有效的;2、你停薪留职期间,单位仍旧发放基本工资,你交纳个人应承担社保,也就是说单位仍旧每月为你缴纳社保,这都证明了你职位存在的客观事实;3、办理“停薪留职”,你履行了与单位的必要手续,且按时回去上班至今,从侧面反映在职关系的延续性。因此,你按规定通过考试,应当办理公务员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