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交保险费的时间到死亡不到180天说是不给理培
事情是这样的,我哥生前交了1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国寿福馨两全保险》现期是20年的,我哥从1999年开始交的,已经交了10年了, 每年应该12月交保险费,去年因为我哥经济不太好,保险费是今年5月补交的.保险公司也收了(复效利息)。我哥因肝癌今年9月去世了,我去保险公司办理培的事,保险公司说向我哥这样的事不能给我理培的(原因是我哥最后交保险费的时间到死亡时间不到180天说是不给理培)我想我哥这也不是新上的保险怎么不给理培那。我看了合同我感觉没有什么啊有1条我没怎么看明白。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公司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 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我应该怎么做啊,我去保险公司应该怎么和他们说那?
咨询者: 黑龙江 [咨询时间:2009-11-20-状态:未解决]
苏村野律师的解答:
苏律师解答如下:已办理复效,就不存在欠交保险费的事宜了,保险合同已恢复,保险公司以此条款说事,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