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合同时,提出降职,是否违反原合同?
我于2006年6月应聘到一家公司任董事会秘书(未上市,但《章程》规定和实际都是按高管待遇执行。)第一次签订合同时因为当届董事会任期是次年的1月,所以第一次签订的期限是从工作开始到当届董事会任期结束(2006年6月至2007年1月,我理解实际上已经默认劳动合同期与董事会聘期一致)。第一份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续签,但一切按以往执行,相当于合同正常执行。后来在2008年中期人事部门拿来合同,让我签,其间公司没有任何人向我解释和协商。第二份合同期限是2008年8月到2009年3月底。人事部门给我的解释是第二份合同忘了签了。我当时认为只是履行程序,就签了。2009年初,人事部门又拿来一份合同让我签,期限是2009年4月到2009年12月。以上三份合同均注明是固定期限合同。
最近,公司领导找我谈话,说下一届董事会不准备聘我做董事会秘书,而且不能享受高管待遇。
我想咨询的问题是:
1、已经连续签订了三次合同,合同到期后我是否可以坚持继续签订?
2、第一次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虽然没有造成损失,公司有无责任?
3、已经工作了三年多,公司可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拒绝续签合同吗?
4、“沟通能力不够”可以做为不胜任工作的理由吗?
5、第二次和第三次签订的不足一年的合同期限是否合适?
6、公司如果现在提出下一合同期工作调整,不专设董事会秘书,由高管降为中层,我的利益如何保障?这是否违背了当初合同的约定?
7、合同上未明确岗位(只写了“管理”岗位),也未明确待遇。是否可按实际执行?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9-11-21-状态:已解决]
苏村野律师的解答: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一、单位与员工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主张签订,单位无权拒绝;二、2007年2月至2008年7月你与公司无书面的劳动合同,成就了无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且从2008年2月至7月单位应支付给你双倍工资(因没签订书面合同);三、公司不与你签劳动合同,应提出合理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理由,单纯的“不胜任工作”,不足以支付其说法,还应有相应的考核及制度规定来支持;四、“沟通能力够与不够”是无法量化的,无法作出具体考核,且合同中对你职位无具体的叙述,也无具体的沟通能力方面的要求,因此,不足以作为不胜任工作的理由;五、两份合同期限无影响;六、当初合同有约定就按约定,无约定公司进行必要的岗位调整是可以的,但要征得你的同意,否则,你可以解除合同;七、按实际的岗位执行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