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划拨土地法院是否有权执行。

我在黑龙江佳木斯食品厂工作,国营企业,2003年市中院查封了我厂900平方米的空地,我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18号)给最高院复函第四条的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不是当事人自有财产,不能裁定。要回了土地证,但,2008年10月市向阳区法院又将全部土地查封,我们也提出异议,并上诉到中院,中院维持了区院的裁定,我们企业2000年关停,2004年改制并轨,内欠职工债务很大,企业又无可变现资产,市政府为了妥善安置职工,同意用土地出让金安置职工,但,土地被查封无法办理有关事宜,我们该怎么办?为了几百名职工的切身利益。我们急需法律帮助!!!
咨询者: 黑龙江  [咨询时间:2009-11-28-状态:未解决]
苏村野律师的解答: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法院不会自己主动查封土地,应是债权人申请而为之,查封土地仅是为保障执行,并不是对土地的处分,法院采取此保全措施是可以的。目前的情况,有可能主张权利的债权人诉讼尚未完结(此事不清楚),该土地未到执行处置阶段,若到处置时,职工的权益应该在处置该土地时,优先受偿。你们能做的是去了解现在的法律进程,保证该土地处置时,你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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