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同我再签劳动合同,我怎样争取我的权益?

我是2002年3月进现在公司,自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以来,自2008年始到2009年现在已签了2次固定劳动合同,但到200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然后人事部通知说因部门人员太多,从2010年1月1日始不用再上班也不再续签合同,即使员工要求再签劳动合同也不能签,并且只赔偿只从2008年开始算一年一个月共2个月工资,我要求公司从2002年3月开始算一年一个月赔偿共8个月赔偿,公司解释说新劳动法没这样规定。请问律师,象这种情况我没违反公司任何条律的情形下,我怎能样争取从2002年开始一年一个月的赔偿?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09-12-04-状态:已解决]
苏村野律师的解答: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按法律规定你可以主张自2002年3月开始劳动合同至合同期满的(一年一个月赔偿)共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单位若拒不支付,你可申请劳动仲裁,并可申请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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