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假问题

请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这句话这么理解?这句话是否自相矛盾?
是否超12月停工留薪期后,病还没康复的话需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否则就不算工伤假?只能算病假?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09-12-16-状态:未解决]
苏村野律师的解答: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该规定将治疗期限限制为两年,是考虑在此期间工伤职工一般都治疗终结,或已能够评定伤残等级,此时既然评残,应可按工伤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因此是不矛盾的。规定不可能包括一切,真有极特殊的,可以特殊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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