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续订劳动合同属于双倍工资范围吗?

2008年3月1日到2009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3月4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打仲裁一审二审。一审继续履行2008年2月2日订立的劳动合同。二审维持原判。直到现在公司也没有跟我续订劳动合同到3期结束。从2009年3月1日到12月31日没续订。
我从2005年11月进入公司的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9-12-22-状态:未解决]
苏村野律师的解答: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原劳动合同已到期,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根本就无履行的实际意义;你现在已经历法院一审二审,估计自2009年3月4日纠纷发生后,就没再该公司工作吧,因此你只能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你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还有其他的公司因违法应支付的款项,公司是用工主体,就是不同你签合同了,或解除合同,强行履行根本就不现实也不具有操作性。你叙述情况较简略,这些问题都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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