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赡养问题

我女儿交通事故死亡,因公出差,海口市户口,23岁,我45岁,父47岁,父丧失劳动能力,我是家属,赡养费应当怎么赔偿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09-12-23-状态:未解决]
苏村野律师的解答: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你女儿无责任,应获得赔偿包括下述内容:死亡赔偿金(按上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0997元的20倍计算为219940元)、丧葬费(按上年度海南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六个月计算为9679元),被抚养人(父亲)生活费(按上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293元的20倍计算为165860元,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50000元。若纠纷解决前新的统计标准公布,应适用新的标准,应更高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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