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

律师,您好,想咨询一下,我小孩于07年9月进入一所职校读书,今年5月学校安排他们进入一家汽车维修厂实习,夏天38度的高温,车间内温度高达45度以上,他们做着和工人们同样繁重的工作,却连一分钱的高温费都没有,每天还要超时加班,据说下星期开始只能休息一天,而每个月只有300元的工资,请问这样做合法吗,是否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谢谢.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09-12-23-状态:已解决]
苏村野律师的解答: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你的孩子现在是在读期间,学校安排实习,应与单位签有实习协议,以保证孩子实习的权利义务,此种情况,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主动找学校反映,要求学校出具实习协议,以确定学校与维修厂的责任。
实习本身是一种实践学习,实习单位应提供学习的条件,不能等同于与其建议劳动关系的工人,主要是提供操作技能方面的实践,在实习生完成一定量的工作后,应支付适当的报酬,但不能作为廉价劳动力现工人一样使用,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不应符合实习协议的权利义务约定。维修厂的工作条件作为在其中工作实习的劳动者都应享受高温津贴,对于实习生理论上是不应安排加班的,因为其都是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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