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有时间限制吗?

如果对执行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不知从提出到解决,有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如果在这个限制的时间内还没解决,当事人如何去做?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9-12-24-状态:未解决]
苏村野律师的解答: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五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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