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销售合同怎样处罚?是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2008年6月本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该公司从本公司采购一批货物,当时我们签订合同时,他给我盖了他们公司的公章(后来得知,此公章是他自己伪造的),该合同履行完毕后,他又从本公司采购了一批货物,由于经过一次合作彼此比较信任,就没有再签合同,但是之后他们一直没有付款,情急之下,本公司就用他原来给我签的那个合同PS了一份合同,现在我们用这份PS的合同和他们走法律程序,能够胜诉吗?另外除了这份合同之外,我还有他们收货人签字的收货单,欠条。
他们伪造公章在先,但是现在他们揪住我们造假合同这一点不放,怎么办?
补充提问:
那我们公司(卖方)要想要回这笔钱,接下来应该怎么办?把假合同退回来,继续凭他们的收货单和欠条起诉买方公司吗?还是起诉在收货单和欠条上签字的人?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0-01-04-状态:已解决]
苏村野律师的解答: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法庭上的证据应是反映事实的,即使那份合同有问题,也已履行完毕,不能作为后一销售行为的依据,经PS的合同通过庭审质证是不会被法庭采信的,你方应以收货人签字的收货单,欠条等作为证据主张货款。这份证据提交了不被法庭采信就可以了,否则法庭还组织质证干什么!该证据也并未产生法律后果,并未获利,且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把该证据撤回来就行了,知错就改,不要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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