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对交通事故负全责,能否认定其受伤为工伤?

我于2007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的劳动合同。半年后,我驾车为公司送货途中,因车速较快,在避让行人时,汽车翻入河谷,造成我多处受伤,经签订,构成三级伤残,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我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公司据此认为我“自作自受”,说没有向我追究汽车损失已经给我很大面子,故一直不同意对我按工伤处理。请问:我所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0-01-07-状态:已解决]
苏村野律师的解答: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应认定工伤,你是为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而工伤是“无过错责任”,因此理应认定工伤,这与公司对你的过错如何处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但你的现状是已过了工伤认定的期限(发生事故应是在2007年7月吧,最晚应在2008年7月申请工伤认定),此种情况你可以通过劳动部门作出因逾期而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书,后到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按工伤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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