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

我家的耕地被市政府建垃圾处理场征用了,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以每亩13340元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农民,村委会拿到补偿款后自已重新制定一个标准每亩以500元复垦费的名义发给被征地农民,我不服以村委会侵占我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亊诉讼,法院不予立案,法院的行为合法吗?如果法院不受理我是否还得走漫漫上访路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咨询者: 内蒙古  [咨询时间:2010-01-11-状态:未解决]
苏村野律师的解答: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作出不予立案是正确的,这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法院不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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