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封协议书是无效的

公公与儿媳(丈夫亡),写了一份城中村拆迁房分配协议书,该村长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以后村上给儿媳分了房,也给公公的出嫁女儿分了房,意在照顾老人的后半生(女儿丈夫是外县人,女儿户口在村内,)公公女儿在抓所分新房号时,村长要走原来签过名的协议书把协议书上自己的签名抹掉。我以为,该协议书现已无效。理由是:公公把收藏的当初由三人签名的协议书同意让村长抹掉其名,按逻辑推理也就是自己也同意这份协议书由儿媳抹掉其名,现在儿媳也强烈要求抹掉自己的签名。所以从这份协议书的构件看,该协议书的主体不合格,是有争议的。以此我认为这份协议书是有问题的,是无效的。我的认为妥当否?请律师引用法律条文来裁
咨询者: 陕西  [咨询时间:2010-01-14-状态:未解决]
苏村野律师的解答: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当时的协议书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协议,之后,任一方皆不能擅自更改,只有经各方协商一致,变更的协议效力才能及于原协议效力。这不是推理,而是所作的任何变更只有相关各方同意(合法的前提下),就是有效力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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