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不?

我们是一个日本独资化工公司,从事巨毒农药生产。在2009年12月25日,公司宣布要和我们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赔偿按照2009年非正常生产情况下的月工资赔偿。在交掉2010年1月的社保关系后,将不再给我们交社保。我们现在是在协商期间,公司这样做合法不?还有就是赔偿标准是不是应该按照正常生产的月工资计算?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0-01-20-状态:未解决]
苏村野律师的解答: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一、公司无其他违法事由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属“无过失性解除”,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只要同意支付补偿金而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合法的;二、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平均工资就是考虑相对公平的原则,除非你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种计算方式对于你个人而言显失公平,而应适用更公平的标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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