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情况下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单位新建带福利性质的全产权房,开始口头和职工说购房,只要申请买房的职工交纳了第一次购房认筹款,(此笔款先说是不退的)房款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可以变更为实际买房人的姓名。因此部分职工就和厂内厂外的人各自签了有偿转让房屋认购权协议。
后来单位出通知说要实行实名制,购房合同不允许改签名字,不愿意要房的可以退还认筹款。
1在不能改名字的情况下,之前签的有偿转让协议是否还有效?
2职工都知道房屋合同可以改名字的事,所以协议没写房屋合同要写买方的名,但双方口头达成协议,也口头说过若单位不允许,那么双方都不属于违约。
卖方因为单位不给改签名字,而不敢卖了,买方属于违约行为吗?
卖方未和买方签退房协议,就把房子退了,买方以卖方没有房源提供为由,说卖方违约。这属于违约行为吗?
买方因为单位不给改签名字,而不敢买了,卖方以大家都知道的口头协议没写在合同里为由,不承认口头协议,说买方违约?属于违约行为吗?
补充提问:
请问律师: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买方不构成违约,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对吗?
在卖方敢卖(因为他否认口头协议购房合同要签买方的名字,因此认为单位不给改名字与我们签的协议无关),买方因为单位不给改签名字,而不敢买,现在卖方已经退了所登记的房,拿到了所交的认筹款,但就是不退给买方认筹款和转让金,还要求赔违约金-----他这样的要求合法吗?买方要怎样才可以拿回房款
真心的感谢律师的回答,终于知道点眉目了,我买方是不属于违约的,可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上诉要以什么名义呢?
咨询者: 云南 [咨询时间:2010-01-25-状态:未解决]
苏村野律师的解答: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首先单位所售该房是福利性质的,理应售给本单位职工,有相应的指向性,若可以改名,则会造成不公平和与单位的愿望相悖;1、协议是有效的;2、虽是口头说的,但通过大家共同证明是可以还原当时的真实情形的;3、认购协议有效,则妄尘而按协议约定确定双方具体谁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