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法院任定是否正确?

我丈夫原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2008年7月23号市检察院传唤他,说有人举报他有经济问题,当天抱走队上几年来他经手的案卷并扣押了队上的经费存折,7月25日他向一涉案公司副总从为此公司追回的案款中借款10万元,未写借条但二人口头约定在结案时清算,当天将10万元交与李伟(队里司机)存放在农行,存折一直在司机手里。7月28日检察院再次传唤未归,29日拘留。侦查阶段公司副总一直承认是向其借款并向董事长汇报了,但我丈夫在一审前一直未承认此事,一审判定索贿,二审上诉时我丈夫对此事如实供述,法院调查了李伟,李伟向法院提交了存折,我丈夫的供述、李伟的证言、副总的证言一致,对7月25日从建行取款、把款交与我丈夫时两人的语言及存到农行的情况作了说明。但二审以“存折上的10万元不足以证明是副总的10万,即使能证明也不能排除他有主观占有的故意”为由维持索贿。现我准备申诉,7月25日队上人员因公杭州出差,但经费被扣押,我复印了出差人员发票。对此认定我想咨询律师。
(2)2007年3月一笔1.275万元嫌疑人汇过来的被冻结的赃款,未入账,然后消费了2000元,从取款机取现金3次合计1万元。侦察时我丈夫说因公花了但想不起干什么,法院判定为贪污,现我找到了他当时消费的发票,上有分管局长签字,背面也注明了消费缘由,但1万元现金取款不能说请具体花向,但是我丈夫在出事前许多款项未及时结算(他手里有未报销的发票,队上财务处有他的借条)。对此咨询律师这种情况能否认定贪污1.275万元?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0-02-02-状态:未解决]
苏村野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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