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

我们煤矿原来由三位合伙人投资,因投资的需要,需要另吸收一名合伙人,在2005年5月,签定了一份由四人投资 的合伙协议,但是在协议未,签字盖章处,张三签了字,但盖的章却是李四的,而王五却只是签了字,并未盖章,其他两位既签了字,也盖了章,请问这份协议的效力如何 ,是否有效。王五现在来主张该协议有效,是否有道理?
咨询者: 云南  [咨询时间:2010-03-05-状态:未解决]
苏村野律师的解答: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中国法律以签字为准,盖章并不是必要条件,除非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因此该协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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