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近年来山东这种情形引起的诉讼较普遍,该房产往往是祖居,原来的房契有的能查到档案,有的根本都查不到,在老房契上一般会有多名共有人,而九十年代初期山东省各地进行房产普查,颁发了统一的新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当时限于历史条件,有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公示等都不健全,一般调查都是按村里的说法,且当时农村房产也不值钱,就会登记在一人名下,且有很多是分家造成的这种情况(有的子女分房,有的子女接班等诸如此类),在现在农村面临拆迁,房产价值大幅增值的背景下,此类诉讼(包括析产与法定继承)便是风起云涌,司法实践中往往要到村里调查,且会涉及很多法定继承人,法院一般都会追加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有的涉及国外港澳台地区等等。
回归本案你姥爷现在意识清楚,能说清很多事,这是有利的条件;而农村房屋涉及宅基地现行法律是不允许流转的,而买受人的身份资格都会有影响,这是不同于一般的“善意取得”的,因此,还要看买受人的身份,如果是本村村民,还另当别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