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诉讼时期问题

我们是在07年6月份进入公司上班,但是那个时间公司还没有正式成立,也就是说筹备期就过来上班了,单位营业执照是在08年8月份办下来的,08年的9月份,单位给上了保险,但是一直不签订劳动合同,直到10年6月份,我们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给单位领导打电话辞职了,现在想要回,11个月的双倍赔偿,法律是否支持?这个11个月的双倍赔偿是能要什么时间段的,怎么计算?如果现在要的话,上诉的话,有没有过诉讼期限?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0-08-17-状态:未解决]
苏村野律师的解答: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因一直未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再主张11个月工资,应从08年9月份开始计算11个月,因08年8月份公司才取得主体资格。一年的仲裁时效应从离职时开始计算,但有些地区对时效的理解不太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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