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以上规定,他们是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目前让你休息,只要不停发工资还是可以的,只有在用人单位事实作出决定解除或停发工资才能提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