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从本案来看,学校组织正常的体育活动,并没任何不当和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你在跑步中碰到对方,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侵权责任。我和你解释下这叫“鸡蛋壳理论”。对此类案件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有一个被称为“脆弱的头颅”或“薄薄的鸡蛋壳”的原则。按照这个规则,一般侵权的被告人要对原告严重的后果承担责任,尽管此后果远超出被告侵权行为时的预料之外。其法理的依据是“被告不能够过高地指望原告”,也就是说,原告有一个“脆弱的头颅”,被告不要以为原告有铜头铁臂。“脆弱的头颅”规则意味着,只要认定被告故意或过失,他就逃脱不了对原告不可预料的人身损害赔偿。
故,真诚的建议你不要把事情搞大,从你确实不存在故意出发来协调处理此事,分担一部分费用。另外不知你校是否参加人身意外保险,你可建议对方要求保险赔偿,你对不能保险赔偿的医药费适当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