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比较

时间:2008-03-03 22:36:12  作者:文道全律师  文章分类:案例精选

比较点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产生的前提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被侵害的权利性质  相对权  绝对权  后果要求  无须损害事实存在,只要有违约的事实即可  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必要  归责原则  一般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为过错责任原则,也有例外(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等  承担的责任的形式  财产性责任  既可为财产性责任,也可为非财产性责任  竞合的处理原则  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承担方式 
执业机构: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海淀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经济仲裁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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