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2-11 22:08:32 作者:刘理军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本案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刘理军律师
一、基本案情
李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想贷款。其朋友王某听说后说这事很简单,只要能有房地产商出具的手续,以按揭买房的形式就能办下贷款。并承诺房地产商那面他有朋友手续有他办。此后王某伪造了某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收入证明等证明文件。李某利用上述伪造文件,从银行贷款二百多万元。案发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贷款全部归还。公安机关认定李某与王某共谋,谎称向某房产公司按揭购房,伪造了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收入证明等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二百余万元,涉嫌贷款诈骗罪,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笔者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经调查了解,李某虽然知道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收入证明等贷款证明文件是虚假的,但银行的贷款合同,是其亲自签定的,是真实的。并且贷出款是为了生意急需,挣钱后马上就还银行贷款。
二、不同意见
本案应如何处理,有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是所谓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是李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回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三、简要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人李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笔者认为。从刑法规定及刑法理论上看。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诈骗犯罪的必备要件。非法占有作为构成诈骗犯罪的主观必备要件、就必须限于行为人意图永久的占有他人的财物,即将他人的财物变成自己永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只是通过诈欺手段,意图暂时占有和使用他人的财物,在暂时占有、使用后即归还,并无永久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便不能以诈骗犯罪论处.同时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也是认定诈骗犯罪主观故意内容时常常感到困惑的问题.就行为人控制他人财物的外在形式而言,两者并无差异,他人均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则均控制了他人的财物.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意图永久所有他人的财物.行为人仅仅意图暂时非法占用他人财物,并不想从根本上非法改变财物的所有关系,即使最终由于客观外在原因,致使他人财物遭受损失,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综上所述,本案中李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其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是其亲自签定,是真实的.并且贷出款是为了生意急需,挣钱后马上就归还银行贷款.从主观上来讲李某是一种骗借行为,或者说是非法占用关系,不能与诈骗犯罪混淆.因如果事后李某履行了银行借款合同,自然不会发生犯罪问题.事实证明李某自始至终均有偿还银行贷款的想法,并无永久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四、本案结果
笔者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上述法律意见,最后检察机关采纳了笔者的意见,作出了经本院依法审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李某撤销案件。
